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余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余思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李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7年3月14立案受理申请人余志强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志强称,请求丰都县人民法院撤销(2016)渝0230民特522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余思明与李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22日经丰都县双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了(2016)渝0230民特522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因调解协议漏列当事人,余思明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人系丰都县崇兴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7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230民特522号民事裁定:申请人余思明与李晓红于2016年10月22日经丰都县双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余志强与李晓红系夫妻关系,李晓红对外出借的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所出借的款用于丰都县崇兴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申请人余思明与李晓红于2016年10月2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漏列当事人,侵害案外人即本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0民特522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应当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撤销丰都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0民特522号民事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杜海林
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
人民陪审员 杨龙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何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