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至真瑜伽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天地美域19区1905-1-1。
经营者:陈郁薇。
审理经过
原告韩雪和与被告唐山市路北区至真瑜伽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