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显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光,绥化市北林区大有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佳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力,绥化市北林区吉泰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显超与被告王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显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光,被告王佳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显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期限为一个月,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佳伟辩称,被告与原告妹妹王丽丽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通过王丽丽认识原告。在2019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用途是做生意,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该借款未到期时,被告与原告妹妹王丽丽终止男女朋友关系,原告妹妹王丽丽为其哥哥王显超多次向被告讨要此笔借款,被告自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9月期间,多次转款给原告妹妹王丽丽,共计金额30500元,此笔借款是经原告同意被告才给付其妹妹王丽丽的,由此可见,此笔借款被告已经还清。原、被告已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王佳伟与原告王显超妹妹王丽丽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3月5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后,经原告妹妹王丽丽于2020年4月3日电话向被告索要及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王佳伟自2019年3月9日至同年9月1日多次给原告王显超妹妹王丽丽转款共计305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并有微信转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索要借款电话录音(光碟)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佳伟向原告王显超借款,有转账记录,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以所欠原告借款已多次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归还给原告妹妹,不欠原告借款的抗辩理由,因被告与原告妹妹间存在经济往来,转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而不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佳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显超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