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郭爱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起诉人叶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2020年11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郭爱卿、叶星的起诉状。郭爱卿、叶星诉称,其是福州市鼓楼区小王府新村7座205室的合法住户,该房屋是公房。原租户是郭爱卿的丈夫叶元寿,叶元寿和郭爱卿生育一对儿女,女儿叶星和儿子叶球。长期以来起诉人一家共同居住于该房屋。1999年2月18日,叶元寿去世,由郭爱卿继续承租该房屋。上述房屋位于福州市花园小学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起诉人在签约期限内搬出了小王府新村7座205室并告诉了鼓楼区统建征收工程处,没有允许任何人住进该房。2015年8月28日,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与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鼓楼区统建征收工程处就起诉人郭爱卿承租的上述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20年11月2日,起诉人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2020年11月3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以其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榕政行复不〔2020〕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据此起诉人不服,诉请撤销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榕政行复不〔2020〕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福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为前提。对于行政复议申请存在申请复议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复议被申请机关明显不具备被申请人资格等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以书面告知申请人其复议申请不成立,并无需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且无需交待诉权。复议机关有关复议申请“明显”不成立的告知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除非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成立的认定错误。同时,复议机关此类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告知书错误交待诉权的,人民法院亦不受其约束。本案起诉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复议被申请机关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明显不具备被申请人资格,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郭爱卿、叶星提出撤销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榕政行复不〔2020〕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福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郭爱卿、叶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