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原领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于连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孙优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原领军与被告于连军、孙优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原领军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领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领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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