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擎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亦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迈鑫报关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南。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擎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迈鑫报关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鑫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迈鑫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迈鑫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迈鑫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于2009年8月26日成立。住所地为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为周少南,注册资本人民币(币种下同)15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9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经营范围:在上海海关关区各口岸或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业务;货物运输代理;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寄递业务(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件除外);仓储服务(除危险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外人周鑫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审理,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沪0110民初2089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代理费830,062.64元及违约金等。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杨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沪0110执3159号。执行中,因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杨浦法院于2018年11月25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有权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上海擎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迈鑫报关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姚 磊 审 判 员  刘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蒙蒙 书 记 员  张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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