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西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樊冬至。
审理经过
本院申请执行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3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705元。因焦作市千秋钙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民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18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红亮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 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理财等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6月10日,到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站区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樊冬至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70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的义务,被执行人焦作市秋钙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健普 审判员 付 健 审判员 贾慧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