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鹿泉区人。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戎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戎莉娜于2016年11月18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司永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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