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康市永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九运街镇党员培训中心一楼办公大厅。
法定代表人:姚世新,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阜康市永新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阜康市永新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基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阜康市永新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康市永新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阜康市永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