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追加人:贺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

法定代表人:贺冬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娜与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和赔偿等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902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1)京0109执593号]过程中,李娜申请追加贺冬梅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郭玉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彤儒、审判员谢耀宗组成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李娜到庭参加了听证,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冬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李娜述称,我方根据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902号裁定书向门头沟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9执593号,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我方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于2018年5月7日成立,该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冬梅为其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故我方申请追加贺冬梅为(2021)京0109执5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追加人贺冬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发表答辩和质证意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李娜与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和赔偿等争议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4日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902号裁决书,裁决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向支付李娜2019年9月8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八万一千四百五十八元八角。后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9执593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京0109执593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根据工商档案显示,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贺冬梅为该公司唯一股东,认缴出资数额为5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8年4月28日,持股比例为100%。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贺冬梅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等相关材料,上述邮件均被签收,但贺冬梅未提交相关证据及答辩材料,亦未出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贺冬梅作为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未就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李娜申请追加贺冬梅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贺冬梅为执行依据为京门劳人仲字[2020]第902号裁决书【原执行案号:(2021)京0109执593号】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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