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玉门中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解放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2026213X5。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酒泉怡荣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丽景阳光小区2栋2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325406471E。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玉门中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酒泉怡荣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玉门中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酒泉怡荣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酒泉西大街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钻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财产在价值90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玉门中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