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陈宏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汕头市潮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锋涛与被告陈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宏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宏忠归还拖欠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资金需要,在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3.5万元,双方在2014年10月13日签订了借条,约定2014年10月20日前结清。但是,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尽快审理并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宏忠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林锋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的借条1份、交易日期为2014年10月13日的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1份。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3日,被告陈宏忠出具借条交由原告林锋涛存执,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约定于2014年10月20日还清。同日,原告林锋涛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转账给陈宏忠3.5万元。2019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锋涛借款给被告陈宏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予认定。被告借款后,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请求按月2%计算借款期间的利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法可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从被告逾期之日开始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宏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林锋涛借款3.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4年10月21日计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1300元,均由被告陈宏忠负担。原告林锋涛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76元,予以退还。被告陈宏忠负担的案件受理费676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钟志浩 人民陪审员  高思泽 人民陪审员  林楚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郑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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