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鑫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磐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号1301-1305室。 法定代表人:梁学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鑫琦与被告沈阳磐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鑫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于鑫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曲 莹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白 杨 书 记 员  徐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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