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树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树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树会在中国农业银行62305220600282989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26.4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