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中段美景嘉园26幢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7252XE。
负责人:姬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智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陈书军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书军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陈书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书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书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