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新观街135号1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565687006A。
法定代表人:刘福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廖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德军、张英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25元收取由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