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对原告罗香翠与被告杨泽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新432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2021)新432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补正为“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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