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大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加尔肯田杰白克,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大全与被告加尔肯田杰白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大全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大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计403.50元,由原告李大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