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明,系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姣,系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街里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242MA0YHHT528,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纪长成。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宁与被告大连街里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王宁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52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49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