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何丽,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谭于成,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丽与被执行人谭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8)渝0238民初1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丽于2021年2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600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总对总、点对点和传统查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谭于成名下位于巫溪县城厢镇解放街的房屋,因考虑到该房屋不好变现,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拍卖该房屋;另,本院还对被执行人谭于成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38执恢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万卿 审判员 黄 静 审判员 张梯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