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鼎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6栋15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元满,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紫琼,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慧,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宁刚,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创业富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代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鼎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当事人争议较大、事实不易查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洪翠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万典 书记员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