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润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灵县蕉山乡西蕉山村。

被执行人:付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灵县蕉山乡西崖头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22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1日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付彪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以上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由此产生的执行费435元也应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36110元及其至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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