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慧,女性。
被执行人:瓦仁,女性。
被执行人:李继鹏,男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慧与瓦仁、李继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2021年1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两张银行卡,申请人王慧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解除对其两张银行卡的冻结。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五台,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瓦仁名下的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慧对其车辆暂不进行处置,申请人王慧对剩余四台车辆向我院递交申请均不采取措施,不进行处置。
2、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18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产管理所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于2020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因其为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对此房产进行处置。
3、本院于2021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继鹏工程款。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6、本案案款全部未履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内0581执11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