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系原告杨某之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被告高某已清偿代偿款1000元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