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中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233128928。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亚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峰。 被告:王秀云。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峰、王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9元,减半收取864.5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宫恒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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