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山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宋伟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雪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谢山林诉被告董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光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20年4月通过快手软件认识,后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向我借款,截止到2020年10月底,我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等方式向被告支付70797元。后我急需用钱向被告追要上述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我借款7079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没有借过原告的钱,当时我们两个是谈朋友。钱是原告自愿给我的,不存在借贷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0年4月通过快手软件认识,截止到2020年10月底,原告共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等方式向被告支付70797元,但被告董雪华并未向原告谢山林出具过借款手续。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曾向其借款,但无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山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5元,由原告谢山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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