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冯太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2006)文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太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9)云高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冯太源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12日起至2028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昆刑执字第116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太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昆刑执字第120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太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3年6月10日作出(2013)昆刑执字第78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太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昆刑执字第177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太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桂02刑更58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太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桂02刑更49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冯太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至2022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21年4月2日以(2021)柳城狱减字第33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太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冯太源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太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获奖励7个表扬;获2018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9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冯太源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狱内消费明细表、思想汇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太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不积极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太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