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国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袁宝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陈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国栋与被告袁宝旺、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冀1128民初21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袁宝旺、陈静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原告诉称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冀1128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国栋对被告陈静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静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