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委托代理人丛建滋,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葛巍。 被执行人葛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葛长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李淑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腾虹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葛巍、葛长安、李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依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17)辽020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滕今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