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路人社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大光,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董振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阿尔山市五岔沟林业局工作,现住阿尔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董振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依照(2021)阿证执字第02号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董振利履行以下义务:

(1)被执行人董振利给付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借款104454.75;

(2)负担申请执行费1466.82元。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后,发现被执行人董振利名下无保险理财、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有住房公积金,但无法划拨;有车辆,我院已轮候查封。我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董振利的所有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我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董振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对被执行人董振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尚有104454.75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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