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云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李敬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云鹏诉被告李敬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敬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云鹏诉称,原告曾经经营水果批发店。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购苹果、丑橘、葡萄、桃等水果,2019年3月4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水果款1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李敬博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李敬博多次在原告崔云鹏处赊购水果,2019年3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10000.00元借条一枚,借条内容为“借条,今从崔云鹏借1万元整,2019年3月4日,借款人李敬博(签名、捺押),被借款人崔云鹏”。原告提供的两段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实: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过水果,被告给原告出具过借条,有过还款意思表示。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未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水果款10000.00元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水果并给原告出具借条,结合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材料,应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数额及时支付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敬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崔云鹏货款1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李敬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洪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苑凇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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