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2号宁馨苑小区14#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0510443106。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庆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子明,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曾秀兰,女,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子明、曾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子明、曾秀兰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