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育哲,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双沙镇行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4008377793B。
法定代表人:杨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烟草公司泸州市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3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9783Y。
法定代表人:罗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蕾,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平,男,该公司职工。审理经过 原告王蔚与被告古蔺县双沙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四川省烟草公司泸州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 莉
审判员 肖祖碧
审判员 杨春梅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