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刘志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自睿,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国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晖,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林,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业媛(被告何国华之妻),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第三人:娄底市裕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洪冠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王韬。
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晖,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志祥诉被告何国华、李业媛,第三人娄底市裕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志祥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志祥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