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向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被执行人陈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向光与被执行人陈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8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费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2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3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业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证,查明:被执行人陈业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采取了上述执行措施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