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赵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童燕龙,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思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鲍洪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秋明与被告胡思佩、鲍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卸良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秋明的委托代理人童燕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思佩、鲍洪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7年5月从宜春市荣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房抵投资款方式取得秀江风情10幢2404室房屋,原告取得房屋后将该房屋以823462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胡思佩,并经被告胡思佩指示将该房屋产权证办至鲍洪燕名下。因胡思佩当时无法支付原告购房款,经协商将应付购房款转为借款。202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胡思佩结算,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胡思佩同时承诺上述借款及利息于借条出借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逾期未还,被告胡思佩自愿自逾期之日按月息1.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由被告鲍洪燕提供担保。现约定的还款期已过,但被告胡思佩未履行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思佩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2021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鲍洪燕对上述应付款项就被告胡思佩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举证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也无证据向本院提供。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审查后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于2017年5月将其从宜春市荣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房抵偿投资款方式取得的秀江风情10幢2404室房屋以823462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胡思佩,并经被告胡思佩指示将该房屋产权证办至鲍洪燕名下。因胡思佩当时无法支付原告购房款,经协商将应付购房款转为借款。2021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胡思佩结算,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被告胡思佩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上述借款及利息于借条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逾期未还,被告胡思佩自愿自逾期之日按月息1.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由被告鲍洪燕提供担保。因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胡思佩欠原告赵秋明欠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事实清楚,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胡思佩应按约归还借款,未归还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鲍洪燕依约应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一般保证。原告要求被告鲍洪燕对上述债务就被告胡思佩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胡思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秋明欠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鲍洪燕对上述债务就被告胡思佩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胡思佩、鲍洪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卸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章亚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