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军邸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谢灿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老朱鲜肉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宏源市场1楼。
经营者:朱良松,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彪,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被上诉人朱良松儿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老朱鲜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2021)湘081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家界凯天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