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 被执行人:丁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轮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2民初4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丁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丽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丁俊支付欠款4544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丁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应尽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未发现丁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法对丁俊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2、查明丁俊名下有一辆雅阁牌小轿车(车牌号×××),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现无法处置。 三、经核实,丁俊所有的位于轮台县314国道608公里处200亩土地未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丁俊向我院提供土建字(1998)18号开发许可证,开发面积为9500亩,我院工作人员向轮台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并与自然资源局测绘中心工作人员一同前往丁俊所有的土地进行测绘,调查丁俊土地是否在开发许可证的开发范围内,后轮台县自然资源局向我院出具说明“因开发许可证没有明确地理坐标无法确定该宗地是否位于开发证开发范围内。”因该宗土地未办理相关手续,也无法确认是否合法开发,我院无法处置上述土地。 四、关于丁俊鱼塘经营情况,因丁俊向陈方学借款50万元尚未偿还,丁俊已于2019年4月1日将鱼塘承包给陈方学,用于抵偿欠款,并与陈方学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经调查核实,陈方学已经经营鱼塘2年,在鱼塘投资了40万元左右,以上情况有笔录、《承包合同》在卷。 五、丁俊位于轮台县轮台镇巴格博依村4组612号院落及房屋因属于集体土地且在红线区范围以内,我院无法处置。 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丁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暂时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丽对被执行人丁俊享有45443元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剑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麦尔旦伊力哈木 审判员 喀哈尔伊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