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东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洪、吴斌,秦皇岛市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立坤,男,****年**月**日出生,住秦皇岛市卢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东亮与被告陈立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东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陈立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0498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原告和徐庆等五人到山海关唐秦环保有限公司从事钢结构工作,该工程由陈立坤承揽,工资结算由陈立坤负责,至钢结构工程全部完工,被告未支付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等五人的工资拖欠、保险等诉请不合理不合法,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劳动主体是唐秦科技公司。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某、乔某为原告徐东亮等五人出具2020年在秦皇岛唐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院内从事钢结构工程劳务费用明细清单,载明:徐庆260元/天*9小时=共29.5天=7670元,王一开300元/天*9小时=共28天=8400元,徐东亮260元/天*9小时=共29.3天=7618元,王绍俭300元/天*9小时=共31天=9300元,张学平160元/天*9小时=共15天=2400元。徐庆260元/天=102小时*28.8/小时=2937元,王一开300元/天=97小时*33.3=3230元,徐东亮260元/天=100小时*28.88=2880元,王绍俭300元/天=121小时*33.33=4032.93元,张学平160元/天=127小时*17.77=2257.77元。合计50726元。杨某、乔某在该明细清单上签字并捺印,并记载以上工资款属实。

秦皇岛唐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5月向秦皇岛丰功众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共计25万元。2020年1月秦皇岛丰功众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秦皇岛唐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共计25万元钢结构安装施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秦皇岛丰功众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立坤,陈立坤于2021年1月申请注销企业登记,2021年1月25日,该公司被注销登记。

被告向本院提交董某书面证言一份,载明:2019年11月份,我和陈立坤以合伙人的名义在秦皇岛唐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钢结构制作工程,截止2020年1月份完成合同工程量,并以秦皇岛丰功众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了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3%增值税)。工程款是2020年4月到2020年5月分3笔给我们结清的共计25万元整。徐庆一伙包工队,于2020年3月份进入秦皇岛唐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外包工程,与秦皇岛丰功众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劳务关系。并且秦皇岛丰功众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唐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接的钢结构制作工程中,徐庆一伙包工队没有参与该项工程的任何劳动。

原告申请证人杨某、乔某出庭作证,乔某陈述:原告徐庆的工资没有开,他们一共有5人,徐庆在唐秦环保公司院内干焊接活,证人和陈立坤有一个公司,是鑫禄源商贸有限公司。杨某找到原告施工的工程,当时没有合同,结算是以陈立坤的公司进行的。原告施工的部分已经由唐秦公司向陈立坤结算过了。我与被告陈立坤有另一家公司,我去过唐秦环保公司,刚开始谈工程是想以鑫禄源公司去做这个工程,我是公司的合伙人,但工程整体我没有参与过,实际参与负责的是陈立坤和董某。证人杨某陈述:徐庆他们几个人的工资是5万多元,陈立坤没有给支付。他们几个人在山海关唐秦环保做钢结构的活,陈立坤负责管理项目,唐秦把工程款全部结给陈立坤了。最早陈立坤、乔某、董某我们四个人注册了鑫禄源公司,因为业务不多,就想干钢结构,我就去唐秦找了我的朋友,我们一起去干转包活,最早我认为是鑫禄源公司,但是最后发票显示丰功众联公司,我和乔某没有分得利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东亮与徐庆等五人按照陈立坤的指示安排至秦皇岛唐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钢结构劳务工作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工后陈立坤以秦皇岛丰功众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秦皇岛唐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结算25万元工程款,并由秦皇岛丰功众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2021年1月秦皇岛丰功众联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注销工商登记,陈立坤应承担向原告徐东亮等五人支付劳务费用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案证据及杨某、乔某证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金额为10498元。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关系,其提交的证人董某证言,因董某未到庭作证,且秦皇岛唐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被告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原告劳务部分,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抗辩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立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东亮1049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