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南兴社区吴广巷R51单元2楼4号。 法定代表人:曲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军,佳木斯市前进区振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柴冬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柴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市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佳木斯市太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振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智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