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陈刚,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成都市金牛区。现服刑于四川省大英监狱。

审理经过

陈刚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川71刑初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陈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陈刚未履行财产刑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金融、工商登记、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审了被执行人陈刚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陈刚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人民币3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水杉街支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刚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并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财产刑执行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刚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陈刚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经强制缴纳仍不能缴纳的一万七千元,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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