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4M6BM4H。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新天地9号楼19号4层。 法定代表人:TANHOCKHUAT。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清然,系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旭南,系河南省法治建设研究会推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芦超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胜超,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芦超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共10个月的物业费45000元及滞纳金4131元;2、判令被告占用1号楼的公共设施电梯管理权交付原告管理;3、判令被告占用1号楼公共通道、私自加盖的部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法人提起诉讼,本案起诉状虽加盖有河南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但由于河南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外国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TANHOCKHUAT系外国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次起诉行为经过法定代表人同意,故本次诉讼不能认定系河南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退还原告河南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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