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金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被告:刘食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李金良与刘食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金良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金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洪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