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被告:蔡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6700元及物业费10380元,总计47080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共计13个月);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64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2200元及物业费804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租金的10%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房屋租赁租金的欠条,房屋在芙蓉区,欠条约定租金支付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20年8月24日,月租金2800元,总计9个月房屋租金25200元,另欠物业费8040元整,其中已支付3000元,租住时间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被告承诺快则4至5天,慢则10个工作日支付并结清所欠租金和物业费总计33240元,如超出约定时间支付房租违约金的10%。被告在过了约定时间后一直未支付剩余房租和物业费,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和物业费。时间截止到2021年1月13日已拖欠房租36700元、物业费1038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条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本院,希望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蔡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庭审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起,原告将案涉房屋租给被告经营木地板生意。2020年8月17日,经双方对房屋租金进行结算,被告蔡某向原告何某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内容为:“今欠百纳公寓3B2705号房东,2019年11月24日至2020年8月24日房租(9个月),每月租金2800元,总计未交房租25200整,欠物业费8040元整,其中已支付3000元,租住截至本月31日。本人承诺快则4-5天,慢则10个工作日支付并结清上述租金及物业费。如超出约定时间,支付房租违约金百分之十。欠租人蔡某,2020年8月17日,身份证号:3401031970××××××××”。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现房屋原告已收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何某依约向蔡某出租了房屋,蔡某向何某出具的欠条系其该房屋租赁关系产生的债务,现蔡某没有及时支付房屋租金以及物业费,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故何某要求蔡某向其支付房屋租金22200元以及物业费8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何某要求蔡某按房屋租金的10%的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支付房屋租金22200元,物业费8040元;
二、被告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支付违约金2220元(以未支付的房屋租金的10%计算);
三、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24元,由被告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