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慧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文东升,男,汉族,住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慧勇与被告文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慧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海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