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超凡,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与被告王丽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超凡及被告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肖广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所需的各项完税证明(包含契税、专项维修基金);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办理房产登记所需的全部证件(包含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迟延提交资料及完税证明产生的违约金9864元(违约金按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一自2020年12月4日暂算至2021年1月27日,2021年1月27日起仍按总房款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原告开发的“渭南万达广场”7幢2单元28号房屋,总价款1826701元。双方另在补充协议中就被告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向原告出具委托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并按要求预留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资料,向原告预交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凭证、测绘费、产权代办费等费用及迟延提交的违约金作出了约定。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并达到办理产权登记的所有条件,但被告未提交完税证明及办证资料,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该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丽丽辩称:1、购买了涉案房屋后,原告要求补差价,为此提起了诉讼,后法院判决给原告补差价; 2、因疫情原因,加之每月房贷太多,暂时没有能力补差价; 3、未补差价则无法计算税费,无法缴纳税费,办证所需的资料也需将差价补完后方能提供。 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1、《商品房买卖合同》;2、竣工验收备案表;3、房屋测绘报告。证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且涉案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被告负有配合办理房屋登记相应手续的义务。 第二组:(2015)陕证民字第000688号公证入伙通知书,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通过公证入伙的形式向被告交付; 第三组:1、产权登记办理催告律师致函公证书;2、EMS邮寄单;3、签收记录。证明原告通过邮寄送达《律师致函》告知被告提交完整的办证资料,但被告至今仍没有按照书面通知向原告提交相应资料,已经构成违约; 第四组:1、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0)陕0502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房屋总价款为1826701元(合同价1699897+面积差价126804),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12月4日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共计1826701*54*0.0001=9864元,主张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 被告王丽丽就原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第一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页数非常多,当初只看了前面几页,并要求签字,并没有说明哪部分内容是特别重要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第二组:对入伙通知书有异议,没有提交完毕,且房屋面积对不上; 第三组:真实性无异议; 第四组: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质证

被告王丽丽就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商品房买卖合同;2、2014年入伙通知书,告知购买时的房屋面积;3、2015年的测绘书,2020年在法院开庭时才看到,自己从2015年开始就一直找万达公司沟通。 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性认可;2、入伙通知书真实性存疑,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3、测绘报告真实性认可,对房屋的实测面积进行了明示,且被告认可测绘报告的真实性,在已生效的判决书中也对面积进行了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对当事人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所提供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2日,原告万达公司与被告王丽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由原告开发建设的“渭南万达广场”7幢2单元28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99.47平方米,房屋单价为17089.54元/平方米,房屋交付期限为2015年8月31日前。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向原告出具委托办理该房屋产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并按要求预留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资料,向原告预交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等费用。如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交资料,原告有权暂停代办该房屋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被告每迟延一日,应向原告支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4年12月16日,原告“渭南万达广场”7#商铺工程竣工验收,并进行了备案。2014年12月21日,原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共发送了《渭南万达广场入伙通知书》、《渭南万达广场入伙须知》、《渭南万达广场入伙缴费通知单》、《物业公司入伙缴费通知单》、《业主信息登记表》,以公证寄送形式将涉案房屋向原告交付。2015年5月6日,原告委托渭南市XX队对该项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了测绘,本案涉案商品房实测面积为106.89平方米,总价款核算为1826701元。2019年10月24日,原告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发送《律师致函》,告知被告于当年10月31日前配合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的各项手续,但此后被告一直未到原告处提供相关资料,致使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至今未能办理,故诉至本院。 另查,原、被告曾因涉案房屋面积补差价一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20年9月3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差价126804元,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陕0502民初4841号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差价款,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房屋后,曾多次通知被告提供相关资料,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履行该义务,致使房屋产权证书不能办理,现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提供相关办证资料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至于被告辩称因此前原告要求其补缴差价,但现无能力支付,故无法计算税费,不能提供原告所诉的相关资料一节。双方此纠纷已经本院(2020)陕0502民初4841号判决书处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中院上诉,故该判决已生效,被告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补缴差价,随后向原告提交办证所需相应手续,不应以此为由抗辩原告权利。再者,原告当庭表明愿将含差价的总价款票据交付被告,由被告缴纳契税及大修基金,随后即可提交办证所需资料。综上,对被告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最后,就原告所诉的被告逾期提交相关资料的违约金一节,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被告虽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关办证资料,但此行为据原告当庭所提交证据而看并未对原告实际造成损失,法律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旨在补偿损失,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所拟定的制式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每日基于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此约定显然有悖立法初衷;再者,被告王丽丽订立此合同时不能预见且无法预见到可能造成原告所诉的违约金损失。综上,对原告此节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四十四条、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王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办理位于“渭南万达广场”7幢2单元28号房屋产权登记所需的契税及专项维修基金完税证明;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丽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文娟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杨一 书 记 员     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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