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河街友谊桥旁。
负责人:梁健,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田冲,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公职人员,住湖南省古丈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湘3126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于2021年6月17日请强制执行,请求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田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期要求被执行人田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贾明忠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船舶、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民政、工商等信息,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以上财产信息;经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田冲没有购买证券和收益类保险;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田冲的住房公积金和理财产品,发现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信息;同日查询被执行人田冲忠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送达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向其介绍了案件执行情况及本院所采取的措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田冲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田冲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成熟,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