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佟乃天,男性。
被执行人:何金泉,男性。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佟乃天与何金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金泉名下有车籍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何金泉名下的车籍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