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张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盼,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七彩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19号3号楼3单元。

法定代表人:姜丽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起飞,该中心职工。

被执行人: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府前路6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七彩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磊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案外人山东磊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称,(2020)鲁1082执30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位于乳山市个车库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外人有该宗土地的合法建设用地使用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该宗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除有相反证据除外)。2、该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公司院内六个车库是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的财产,车库也不是该公司占有、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查封裁定也是错误的,请求撤销(2020)鲁1082执30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七彩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称,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于1999年出资1603775元申请设立山东磊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其出资方式是以位于府前路6号的土地使用权,乳国用(98)字第××号,作价912207元,以及该土地上面的房产,乳房证字第××号,作价691568元出资。经申请执行人调查,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以出资的该宗土地上有6处无证车库并没有出资到山东磊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因此申请执行人认为该6处无证车库属于被执行人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所有,请求法院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中国银行乳山支行与乳山市建胜石材有限公司、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2000)乳城经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乳山支行申请执行,乳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20年8月4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083执恢265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七彩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8月26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0执他48号执行裁定,裁定: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3执恢265号执行裁定书由荣成市人民法院执行。2021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20)鲁1082执3057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所有的位于府前路××办公楼××车库六个。查封期限为三年。

另查明,位于乳山市个车库未办理产权登记,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在山东磊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执行听证过程中,案外人山东磊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乳国用(2000)字第645号]一份,证明涉案车库所占土地使用权为案外人,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及民法典有关规定,涉案车库所有权应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七彩贝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称该宗土地是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作为出资入股到案外人名下,并不能证实案涉车库也转移到案外人名下。申请执行人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案外人工商档案中验资报告一份,证明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及实物出资作价160万元入股到案外人名下;证据二,案外人公司章程一份,证明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占股4%;证据三,乳山市国有资产关于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一份,证明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以土地出资;证据四,土地使用评估报告一份,证明土地评估价格为912207元,涉案车库并未纳入评估范围。案外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称乳山市建材工业总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故案涉车库所有权应为案外人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涉案车库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在案外人山东磊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应当认定案外人为权利人,故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中止(2020)鲁1082执3057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位于乳山市个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邹国强

人民陪审员  孙永宁

人民陪审员  韩赤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袁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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