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长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色达县金。
被告:高建军,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
审理经过
蒋长波与高建军关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蒋长波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长波的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长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长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