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长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色达县金。

被告:高建军,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康定市。

审理经过

蒋长波与高建军关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蒋长波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长波的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长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长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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